深圳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设立前海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五)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起人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二)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 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五)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六)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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