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出口退税_财务外包_退税代理_咨询指南 深圳企业出口退税_财务外包_退税代理_咨询指南 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
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
今后随着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逐渐增加。
出口退税企业主要实行两种办法实行退税: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一般程序 1、出口退税预申报。 2、疑点反馈。 3、备案。领取正式申报退税回执。 4、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软盘、U盘,申报登记回执,退税汇总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案表等,均需公司加盖公章。
5、窗口操作人员受理签字,办税员接受回执签名,留办公室回馈电话,转交退税专管员单证审核。 具体
要求
:提交软盘;提交申报登记回执及退税汇总申报表、进货明细、出口明细申报表;操作人员签字确认;收取窗口操作人员打印的接单登记回执及疑点表;转口退税专管员单证审核。
出口退税时限规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1、“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2、“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3、“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4、“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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