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内资保理公司和外资保理公司经营上有什么区别内资和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做的业务都是一样的,但是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比较明确,范围比较广,特别是在跟一些大型公司和银行合作或者是承接业务的时候,会
要求
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必须要有明确的经营范围,那内资商业保理公司一般只有保付代理等经营范围,使得在经营中会碰到一些局限性。
所以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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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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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户可以选择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会比较符合大型合作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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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1.发起人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5.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6.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最近两年盈利,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达到五千万以上。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4、其余相关规定与外资设立条件一致。
三、内资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以及“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关业务”是内资保理公司常见的经营范围,但保理公司经常加入的经营范围还可以加入很多,其他经营范围如果没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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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写入,比如以下的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投资兴办实业、供应链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从事担保业务等。
四、外资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外商投资保理公司的常用允许经营范围如下: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4)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5)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6)相关服务;7)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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