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慈善基金会设立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 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固定的住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慈善基金成立必须具备材料:(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主要介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拟设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基金来源渠道等。
申请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亲笔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名称(字号)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设立的文件。
(三)依法召开理事会通过有关决议。申请者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深圳市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开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到25人)通过章程草案,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形成《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四)办理验资手续。
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深圳市基金会开设银行验资专用账户证明书》,到银行开设验资专用账户,注入原始基金,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者办理完成上述程序后,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 《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 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深圳市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 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 场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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