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
要求
;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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