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 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 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
要求
,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
要求
;
- 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 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
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
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 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 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 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 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 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 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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