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审批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书;
-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条件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投资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且有相关行业背景或者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潜在市场、客户条件;
- 投资各方必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外方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各方的资产总额与其认缴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额度相匹配;
- 投资各方需要资信良好,需要提供投资各方真实、合法的资产证明、审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
- 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金融及相关专业人员,且具备2至5名、担任过融资租赁企业高管岗位三年以上、有相关资历证明、且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 外商投资比例不小于25%,可以是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 申请书;
-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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