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
-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
要求
。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 财产质押典当业务;
-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 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 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 设置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 设置报警装置;
- 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典当综合
费用
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
费用
。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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