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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代办办理

审核依据影视(电视剧)节目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核介绍。

一、审核依据

  1.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2号)
  2. 《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1998年10月23日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8]653号)
  3. 《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76号)申办条件二、申办条件
  4.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5. 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6. 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7. 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8. 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9. 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10. 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申报材料三、申报材料

  1. 著作权人授权证明件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
  5. 题材规划立项审批材料;
  6. 摄制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
  7. 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
  8. 拍摄周期计划。

审核程序四、审核程序和时限

  1. 受理: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2. 审核:
  3. 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4. 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 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6. 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广电总局审批;
  7. 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备注

  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广电总局颁发。
  2. 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广电总局的通知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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