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一、什么是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商标转让的情形:
-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 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二、商标转让的
注意事项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如果企业未注销,但是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然而商标又还没有转让到新的使用者名下,这时应该在在注销公司时应该办理清算手续,将无形资产的商标列入清算项目,这样即使公司注销了,在一年在还可以进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包括同类近似或跨类近似,也包括部份近似,如该商标有图形、文字、英文,则任何与这三部份之一有近似的商标都必须一一转让。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而不应是由原商标持有人办理转让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 《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但一般在办理时,大陆以外地区一也并提供营业证明或其它雷同的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资格的文件。
- 如是特别机构或其它特殊商标,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该处理的交效证明有是非常难以出示,因为企业有经营过程中;章戳、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常发生了变更,及企业注销后还希望办理转让,这就需要从一开始就办理,否则一般是很难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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