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许多人反映说对融资租赁不是特别理解,我总结了一下原因,主要是他们对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弄不清。为什么弄不清三者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对三者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弄不清楚。如果要弄清这个问题,解读合同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今天咱们就来简单地解读一下融资租赁的合同,一旦大家弄清了三者应该履行什么义务、享有什么权利之后,就会对融资租赁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2、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母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2、如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1、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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