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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界定及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有许多朋友分不清什么是融资租赁,因为我们平时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就是租赁,而融资租赁牵扯到融资租赁意义就变得大不相同了,这也难怪这些朋友头大了。彭易经理从网上找到了一段关于界定融资租赁的几个要点,希望能解决朋友们头疼的毛病,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分不清融资租赁啦!

凡是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再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政策依据为:《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 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2.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 同业拆借业务;
  5.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政策依据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为:

  1. 融资租赁业务;
  2. 租赁业务;
  3. 向国外购买租赁财产;
  4.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 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政策依据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 融资租赁业务;
  2.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4.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 同业拆借;
  7. 向金融机构借款;
  8. 境外借款;
  9.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10. 经济咨询。
  11. 发行债券;
  12. 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13. 资产证券化;
  14. 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15. 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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