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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比较迟,由于各方的条件不够完善决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一个风险比较高的行业,所以在实际运营之前就得考虑到风险控制问题。因此我们在风险控制方面一定要把握好,才能使企业健康成长。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融资租赁关于风险的那些事。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 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
  2. 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3. 租赁物由承租人选定;
  4. 以租赁的形式为承租人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说白了租赁是形式,融资才是本质二、什么是风险
  5. 概述: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后果的可能性。

对于我们融资租赁而言,就是收益和本金的安全。

  1. 风险特点1)必然性2)普遍性3)可控性4)可预知性三、融资租赁法律风险
  2. 合同相对人基本情况1)行业火海还是蓝海、朝阳还是夕阳,产能是否过剩2)业务和产品制造业还是服务业等,业务是否赚钱,产品面向客户竞争力3)供应和销售上游客户资信如何,原材料供应是否充足,价格因素、物流配送因素4)研发关注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5)财务行业、业务和产品、供应和销售的宏观把握与微观财务数据结合起来6)或有负债、隐形负债担保、高利贷7)信用记录目前银行机构可以查看企业的征信记录8)争议及解决企业涉诉情况、最高院网站可以查询失信名单9)环保及安全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批准、许可证书10)关联关联企业
  3. 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效力1)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既融资又融物,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2)合同融资不融物,或者租赁物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很容易让法院认定为抵押借贷,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风险极大3)从最高司法解释的精神看,存货、消耗品、知识产权不得作为租赁标的物
  4. 合同标的物的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是物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5.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6.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承租人将租赁公司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分给第三人,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租赁公司的物权和债权保障,就只剩下债权了,极大地增加了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

四、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的应付1、针对承租人须具备的特殊资质这个风险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很好的管控,注意承租人所属的行业,行业对企业资质的

要求

要求

承租人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再去相应的机构核实。

  1. 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效力这个风险点主要在于租赁物件的选择,尤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作为租赁物的情况。
  2. 合同标的物的善意取得这是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管控的核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回租的情形下,购进租赁物的原始发票由租赁公司来保管。2)在租赁物上贴上租赁公司的标签,对于一些租赁物设置场所不固定的租赁资产,最好安装GPS。3)定期检查租赁物的情况,发现毁损情况,

要求

承租人及时修理4)登记。

普通的动产无法再办理登记,目前央行和商务部提供了两个租赁物登记的通道,在一定的情况下,能起到保护出租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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