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真的很重要在实际经营中,企业或许没有主观上偷漏税的意图,但也会出现没有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认实际收入并申报纳税,多缴滞纳金的情况。案例解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补充申报了该公司2025年1-10月的未开票收入共计3806.75万元。
在销售货物时,有些客户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以防客户在申报纳税后又提出补开发票的
要求
,所以该公司在销售当月未开具这部分的发票,也未确认这部分的收入。该公司在2025年12月确定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后,再于2025年12月统一对这部分销售收入作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未认定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补充申报的共计
- 75万元未开票收入为偷税,但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还是为此缴纳了
- 9万元的滞纳金。因此,企业应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认实际收入并申报纳税,包括当月应确认的未开票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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