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 夹层基金面临的七个问题及对策 夹层基金(MezzanineFund)的金融概念源自华尔街,原指介于投资级债券与垃圾债券之间的债券等级,后逐渐演变到公司财务中,指介于股权与债券之间的投资形式。夹层基金是专门从事夹层投资的股权基金。
夹层投资是一种融合了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投资的一种股权投资,同时具有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投资的一些特征,属于金融混业经营。夹层基金中的债券投资是权益性投资的一种避险策略是为权益性投资服务的。
夹层基金主要投资于管理层收购(MBO)和房地产领域,提供的是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资金,作用是填补一项收购资金,在考虑了股权资金、普通债权资金之后仍然不足的收购资金缺口。 夹层基金具有资金性质特殊、资金用途广泛、风险相对较小、交易结构灵活以及投资回报平稳等特征。
因其能很好满足融资者与投资者的一些特别需求而获得发展。 我国夹层基金起步晚且发展缓慢,主要原因是夹层基金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兼容。一是商业银行暂时无法成为引入夹层融资方式的载体,因为国内商业银行不能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又不能向企业进行债权投资。
一、夹层基金的法律环境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 由于夹层投资涉及股权与债权同时使用,在金融领域属于混业经营,一方面我们国家不允许金融领域进行混业经营,另一方面我们国家没有专门出台关于股权投资与夹层投资的专业性法律。
只能在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里寻找一些相关条款,因此,夹层基金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框架下还存在较大风险。
二、夹层基金的主体资格问题 在我国,股权基金多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存在,而有限合伙制不属于银行金融机构,而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在没有获得国家允许的情况下不准向其他企业提供借款资金,也就是说股权基金不具备向企业从事债权投资的资质,也就无法从事夹层投资。
而我国商业银行又不具备对企业从事权益性投资的资质,因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金融领域不允许混业经营。 所以目前,在我国从事夹层投资的基金只能以信托制方式设立,但信托制基金在企业退出,如IP0方面又有很多限制。
因此,夹层基金在我国实际上是没有一个合适的投资主体的,它的主体资格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夹层基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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