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公司和内资一人有限公司都有什么区别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内资有限公司有可能是几个人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内资公司一个有限公司就是独资成立的有限公司。
根本的区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具有2个以上的股东组成。一人有限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公司。在营业执照上的区别是一人有限公司会出现一个自然人等字样,而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那些字样。具体来说,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还有一些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新增加了“第四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显示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争议已经基本尘埃落定。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也不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仅仅为人民币10万元。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债务,只需要由公司的财产来进行偿还,而不用牵涉到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
一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草案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草案对一人公司提高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
要求
,且
要求
一次缴清(对其他有限公司的
要求
是可以分2-5年缴清)。
同样,
要求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和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公司章程股东一个人定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草案第八十五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作出涉及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的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重大事项时,股东仍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签名。
此外,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方便查询。一人公司年度财报须经审计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1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草案和现行公司法都仅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而此次草案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这表明所有的公司财会报表都要经过审计,一人公司显然也不能例外。以上就是有关“内资有限公司和内资一人有限公司都有什么区别”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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