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融资租赁和外资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一、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1、因监管机构与出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金融系统的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
- 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 因资金来源及经营目的不同,可分为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是机器设备提供商为主出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目的是为了支持销售业务发展,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是社会资本或银行资本出资成立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租金收益。
以下重点介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设立程序及监管
要求
,这是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考察的两种形式。
二、鹏城国际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
-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 投资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且有相关行业背景或者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潜在市场、客户条件;
- 投资各方必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外方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各方的资产总额与其认缴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额度相匹配;
- 投资各方需要资信良好,需要提供投资各方真实、合法的资产证明、审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
- 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金融及相关专业人员,且具备2至5名、担任过融资租赁企业高管岗位三年以上、有相关资历证明、且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程序
-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
- 审批流程
- 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高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 上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注: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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