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个保险公估公司,牌照转让有条件吗?首选需要知道的是,牌照转让当然是有条件的。
按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来看,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人的股东或者合伙(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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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
要求
,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三)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超出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范围;(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六)企业名称符合规定
要求
;(七)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八)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九)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十)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四)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五)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彭易经理现有数张保险公估牌照待转,详情请联系网站内号码。我司同时接受全国范围内保险公估牌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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