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内容 境内企业或个人进行境外投资一般都会涉及两三个部门,为便于理解境外投资的相关事宜,亚新咨询整理了境外投资涉及的需要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一、发改委
- 参考法规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5〕74号)
-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25年版)》(发改外资[2025]251号)
- 《发改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25年版)的通知》
- 权限 备注1: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备注2.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 新闻传媒;
- 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二、商务部
- 参考法规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 权限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外汇
- 参考法规
- 《外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25年13号)
- 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
- 12)
- 事项 《外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境内企业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无需取得外管局的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
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中提到,监管部门也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注: 大额非主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的境外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的境外投资。
母小子大: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规模的境外投资。 快设快出:业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的境外投资。 以上内容就是亚新咨询为大家整理的境外投资备案及核准的内容。
阅读完之后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如果阁下对于境外投资备案还是马马虎虎,而且想了解更多内容,不妨与亚新取得联系。欢迎前来洽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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