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形态,在设立经营的过程中会遭到很多风险,今天【彭 易 经 理】就讲讲合伙企业目前存在的风险。一、合伙制企业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赵武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或无限连带责任(有两个或以上的普通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并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企业约定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企业债务;2.普通合伙人不能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3.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要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但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6.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合伙企业的风险:1.合伙人的选择要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出资人的首要挑战就是选择合适并且可靠的合伙人;2.合伙协议的签订由于各合伙人互相比较信任,对企业的风险预估不足,有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知识口头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合法很难得到全面保障;有些合伙企业有是有合伙协议,但是事项约定不明确,也会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五、劳务出资的风险:1.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的意见统一。
当合伙人只是统一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2.劳务出资人不像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因为其本身可能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所以在承担责任问题时应该事先明确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3.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4.劳务出资人退伙时,企业合伙实质上就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了。
各合伙人尝尝因劳务出资人退伙发生矛盾,而这个风险在发生前属于隐形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是发生时,直接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六、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常见的约定方式:1.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2.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3.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理智的选择合适并且可靠的合伙人,谨慎的拟出合伙协议是降低合伙企业风险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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