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条措施为外资“走进来”疏路扩围国务院: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银行券商保险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包括上述新规在内的20项具体措施,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
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企业开放。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二是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政府采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
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债券市场融资。三是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
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
优势
产业目录》,对西部地区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促进资金双向流动。简化外商投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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