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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1.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属于备案情况的。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十一、办理方式境外投资备案一般有新办、变更、补正、注销四个办理方式,如下:(一)新办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二)变更程序同新办。

(三)补证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十二、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三、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十四、备案结果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2.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申请材料。2.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

要求

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十七、公开查询自境外投资备案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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