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申办材料: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申请书;
- 章程草案;
-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申请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固定的住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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