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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你需要了解的(七)

关于私募基金,继续带大家学习吧!61、风险评估调查问卷内容应包含哪些信息?

风险评估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包含如下方面:

  1. 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 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 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 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 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6. 采用互联网方式推介私募基金,如何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 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 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 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 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7.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8.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的应用?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9.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的

要求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66、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包含的内容?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 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 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 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 投资者承担的主要

费用

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

要求

等);(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

费用

及费率;

  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2. 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3. 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 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 推介私募基金应禁止的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 恶意贬低同行;
  10.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 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哪些媒体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 公开出版资料;
  2.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 海报、户外广告;
  4.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10. 签署基金合同前的准备工作?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11.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 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

费用

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欢迎你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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