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解答下关于私募基金的一些相关问题,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一、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私募基金的分类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即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权益。
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3、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4、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三、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
要求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四、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五、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六、基金业协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基金业协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七、投资者人数穿透合并计算的情形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八、豁免穿透核查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人数的情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九、私募基金能否承诺保底保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十一、私募基金的备案包括哪些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如实申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本情况、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统称基金合同)、基金运作情况(托管、披露频度、主要投资方向等)、投资项目简要信息。
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实申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十三、外资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外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十四、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十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
要求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月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月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度更新,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1)季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季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2)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度更新,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创业投资基金还应当报送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十六、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
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
要求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托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十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是否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不
要求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者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十九、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基本条件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二)未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十、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总、副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二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总、副总、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4、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2、3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
要求
,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二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整改限期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二十三、私募基金是否适用基金3个月“静默期”的
要求
私募基金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二十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营其他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二十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的
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二十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七、私募基金财产分离制度的
要求
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二十八、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委托募集方式,募集机构有何
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二十九、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的
要求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三十、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要求
1、月度披露:只有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月度披露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2、季度披露:所有类型私募投资基金都进行季度披露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3、年度披露:所有类型私募投资基金都进行年度披露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4、重大事项披露:重大事项发生后所有类型私募投资基金都要进行披露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部门调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收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
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三十二、信息披露材料的保存年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材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三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期限与不备案的后果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2025年2月5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2025年2月5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25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登记未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2025年2月5日起,登记未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25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想要了解,欢迎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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