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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所需材料

  1.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公司章程(原件1份);
  4.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6.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董事长、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8. 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0.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12. 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13.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说明:

  1.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登记文件目录,详见相应的《企业注册分类指南》。
  2.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
  3. 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编制文件(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 投资者为外国(地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 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 公司住所为发起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该发起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该发起人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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