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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程序 一、解散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诉讼解散)。

二、清算程序

  1.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2.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3.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 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
  5.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1.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三、破产程序

  1.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 如上所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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