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吗?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责任如何界定?是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
【案例】2011年5月12日,张某、某、何某与三机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承建三机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合作方式为根据宿舍楼建筑实际投资金额双方各投资50%,利润也各分红50%计算,当时三丰公司签约代表是其法定代表人某。
之后张某、某、何某开始施工兴建职工宿舍楼,在建成了二楼楼面后停工。2012年5月17日,三机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变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为某,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为赵玲。三机有限公司对该变更事项未通知三原告。
2012年6月10日,张某、某、何某与某签订了三机宿舍楼建筑施工方退出协议,约定三机有限公司退回张某、某、何某建筑施工时所投入总资金(含升降机租金)共计人民币136000元,某并于同日向三原告出具了136000元的欠条1张。
后此款经张某、某、何某多次催要,某于2012年12月4日向该三人出具了人民币100000元的盖有三机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1张,但该三人并未收到此款。这笔债务到底是谁来承担?某?还是公司?——公司。为什么?因为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简单点说,就是某的行为对于他人来说让人会认为他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分析】1、某在作为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公司与张某、某、何某签订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之后相关事宜均系由某出面协调处理,这一系列行为都是代表三机有限公司的民事行为。
2、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三机未公司明确告知张某、某、何某,三人出于对某的信任,与某签订三机宿舍楼建筑施工方退出协议,并不存在主观过失。
3、经张某、某、何某多次催要,某向该三人出具了盖有三机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转账支票,无论三机有限公司是否知情,某使用三机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行为在客观上形成某具有处理公司相关事宜的代理权表象,足以使张某、某、何某相信某签订退出协议及出具欠条是三机有限公司所决定的,故在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某与张某、某、何某签订退出协议,同意退还该三人投资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签订的三机宿舍楼建筑施工方退出协议合法有效,对三机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三机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施工
费用
。公司法定代表人位高权重,其一切行为都是代表公司,所以大家在选择法定代表人时,应定要小心谨慎,变更法定代表人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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