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与银行的区别?
- 经营范围不同:除了放款业务外,典当行还经营 绝当物品的销售、鉴定评估和咨询服务,银行则 另外经营存款服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等。
- 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不同:银行属于国有独资和 股份制的大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当巨大, 在全国大量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属资本较小的公 司,规模有限,组织形式单一。
- 放款程序及手续不同: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审批程序繁琐,花费时间长;而典当行见物放款,效 率高,速度快,方便灵活。
- 放款对象及特点不同:银行以大中型企业为主, 金额大、期限长、对贷款用途严格限制,而典当行 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金额小、期限短、且不过 问其借款用途。
- 地位作用不同: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当中占据主 导地位,是金融体系的主体部分,在调节社会资金 的供给和需求当中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典当行则是 对整个社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在经济生活中居 次要地位。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币1500万元;
- 近两年连续盈利;
-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典当行是我们非常熟悉又陌生的一种行业,这个行业的发展历史如此长,以至于古人醒来之后可能会认不出原来这就是典当行。典当行再也不是给穷苦人家提供资金缓冲的地方。
更多的情况是,典当行公司能够为中小型企业,为无法从银行贷款的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行当。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
-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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