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私募机构类型即将落地8月29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正式明确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
申请条件
和相关
要求
。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自2025年9月10日起,拟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符合
要求
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申请变更登记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协会在办理通过后会变更公示该机构管理人类型。
目前,私募机构的登记主要体现为三类,一是证券类,二是股权类,包括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人,三是其他类。
针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除了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外商独资和合资的申请机构还应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相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还规定了四点
要求
。 一,实际控制人
要求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协会登记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最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协会观察会员。 二、“一控”
要求
。
同一实际控制人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 三、股权稳定性
要求
。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四、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
。
申请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两名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不少于两名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
在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申请备案方面,中国基金业协会
要求
,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此外,申请备案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还应当符合下列八项
要求
。 一、初始规模
要求
。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初始募集资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封闭运作
要求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募集期,且自募集期结束后的存续期不少于两年。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内,应当封闭运作。 三、组合投资
要求
。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标的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规模的20%。 四、杠杆倍数
要求
。
结构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
要求
。 五、基金托管
要求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与其存在股权关系以及有内部人员兼任职务情况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业务。 六、信息披露
要求
。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七、关联交易
要求
。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的权益性资产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执行,并按照协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单一投资者的基金
要求
。仅向单一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募集设立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除投资比例、托管安排或者其他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约定外,其他安排参照上述
要求
执行。(信息来源:中基协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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