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易经理现有保险公估公司待转,带保险公估资质。收购公司需要调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债权债务纠纷,是否有不良银行贷款,是否有法院诉讼,是否有拖欠员工工资,是否有欠税漏税,主体资格及业务资质是否真实合法,在之前经营过程中是否发生过集体挤兑现象,是否有监管处罚记录,以及是否有其他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接下来介绍一下保险公估牌照的经营
注意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或者从事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二)报酬金额和收取情况;(三)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保险公估机构的记录应当完整、真实。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执行业务的需要,
要求
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关保险公估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二)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
要求
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二)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三)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其他当事人。公估活动当事人有权
要求
与自身或者其他评估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回避。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估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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