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要求
,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慈善基金会(philanthropic foundations),以私人财富用于公共事业的合法社会组织。慈善捐赠自古就有,基金会形式于 20 世纪在美国兴起。慈善基金会审批难度大增和停批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合作或并购的形式收购现成的慈善基金会牌照,更省时。
新设立慈善基金会的必备条件:人员、场地、发起资金、发起方公司等;根据《**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一、基金来源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3、**资助;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2、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一、如何理解“非营利性法人”一词?
答: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享有民事**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四类法人:**、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往,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但是基金会不是以人为基础,而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
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得我们无法将基金会按照社团的方式来登记、管理,必须制订专门的法规。这一点已经引起法学界的注意,《民法典》的起草也将涉及这个问题。为配合今后的立法工作,我们在《条例》没有强调基金会为社团法人,只对它的非营利性做出界定。“非营利性法人”不是专有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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