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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计税方式的项目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不同计税方式的项目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XX公司A项目简易计税项目,B项目是一般计税项目,A项目本月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了20万元,但没有收入,B项目应纳税款25万元,问题来了:A项目预缴的20万是否可以抵减B项目的应纳税款呢?本月XX公司应缴25万元还是5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5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的,需要提供完税凭证。所以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是否是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无关。因此,抵减之后,该公司本月应纳税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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