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资质价格,转让和办理区别。彭易经理现有数张保险公估资质转让,需要的可以联系我。自从保险公估监管变严,强化了各方面的审核之后,申办一张保险公估资质也不是那么容易了。
现在各方面加强了对保险公司股东的审查,对股东出资来源,注册资本的托管,法人治理和内控,信息系统等也都提出了明确的
要求
,也规范了经纪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
要求
。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三)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六)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机构相竞争的业务。保险公估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可以
要求
保险公估机构撤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三)风险管理;(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或者从事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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