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牌照
转让流程
,具体需要变更说明。就国内的公估攻速来说,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事故真实性的追究是否赔付的确定等。很多公估人就只是纯粹的看案子,对现在存在的很多造假案件不闻不问,甚至有的配合造假。这些都是需要改进的地方。保险理赔是保险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它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
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彭易经理现有数张保险公估牌照待转,也接受全国范围内保险公估牌照代办。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二)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四)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六)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公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七)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二)串通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骗取保险金;(三)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四)虚开发票、夸大公估报酬金额。
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二)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三)风险管理;(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
要求
。保险公估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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