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业务主要在新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多数是由保险公估人经营。我国由于保险公司是新入行业,在发展上更多是参照国外模式,这使得国内人士并未认识到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和潜力,导致这一行业的低迷现状。
但现在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是的国内保险业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加快了,我国专业的巩固机构和专业人才均滞后于市场
要求
,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管理水平等都为更上市场发展的需要。这在有眼光的投资者眼中,不正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吗!我公司先低价转让一些优质资源。可供选择,区域的,全国的都有。
有需要的老板欢迎随时电话,也欢迎来公司考察面谈!彭易经理专注企业服务十余年,主营业务有两地车牌申办,各类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保险公估等,详情联系廖经理。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三)风险管理;(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或者从事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第三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二)报酬金额和收取情况;(三)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保险公估机构的记录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执行业务的需要,
要求
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关保险公估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二)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
要求
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保险公估牌照收购条件,转让多少钱。
关于港信通
港信通专注香港证监会牌照、香港保险经纪牌照、香港MSO牌照及放债人牌照申请服务,协助客户申请美国MSB牌照、NFA、RIA、加拿大MSB牌照、澳大利亚及墨西哥等主流海外金融牌照,支持企业实现跨境金融业务的合规拓展。亦提供开曼群岛离岸公司注册、离岸基金设立及全球合规运营等服务,助力企业布局国际市场。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合规方案。如需了解更多,请联系港信通顾问。
港信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