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期货牌照 去年以来,收购期货公司的案例不断增多,尤其是来自证券和信托公司的收购。目前,国内市场拥有全牌照的金融集团逐渐形成,而期货依然是一块不可缺少的牌照,其价值也多体现在渠道或通道价值。
2010年4月28日,国元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同意以海勤期货2009年12月31日(基准日)经评估的价值15000万元为基础,溢价6663.57万元,以22163.57万元受让海勤期货100%的股权。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末,海勤期货净资产为10075.94万元,因此此次转让价接近2.2倍PB。
国元证券以1.2亿元收购该张金融期货牌照。 根据证监会《全国期货公司名录》,全国共有161家期货公司,该牌照目前已暂停发放。 12.1审批机关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2.2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12.3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4注册资本
要求
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13保险牌照 拥有此牌照后可以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外保险及其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目前已发放约135张保险牌照。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4月已经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和养老险公司)达71家,财产险公司达64家,合计135家。 13.1审批机关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3.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3.3
申请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4注册资本
要求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14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牌照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4.1审批机关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14.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4.3
申请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14.4注册资本
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15典当牌照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
费用
,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根据深圳典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14年6月底,全市典当企业为259家(新设典当企业8家);分支机构68家(新设分支机构5家)。
15.1审批机关 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15.2法律依据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当管理办法》 15.3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
要求
。
15.4注册资本
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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