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互联网+”概念成为经济新常态下金融领域创新和延伸的2.0版本。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互联网+小贷公司”由于方便快捷的交易特点,得到快速的发展。“互联网+”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在经济、社会各部门的扩散、应用过程。
而“互联网+小贷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小贷公司”)的组合模式,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为丰富金融市场,拓宽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渠道,繁荣资金零售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
核心观念是利用互联网搭建平台,使交易双方平等地进行接触,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双方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及时间等,把信息不对称趋小,从而促成资金交易。平台从中收取一定手续
费用
。二是大数据处理网贷模式。即以阿里金融为主要代表的大数据处理网贷模式。
依靠大规模的“云”计算,将通过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长期积累的海量客户数据信息,映射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并据此在网络上通过支付宝等手段发放信贷资金的融资方式。
设立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1.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2.主发起人应为境内实力强、有特色、有品牌、拥有大数据基础的电子商务类企业,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提供近3年(如成立未满3年,提供成立的年份到上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权益性投资(含意向设立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3.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提供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4.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具有覆盖出资额的证明及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证明;5.拟设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允许独资;6.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托主发起人的产业链、大数据基础确定市场定位,明确主要的服务行业和对象,依托互联网面向主发起人的全国会员单位以及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客户、商户、个人等提供融资等服务,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实行特色化经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
(以下简称)是一家以“育人尚德,志存高远;互依共存,奋发进取”为企业文化的专业商务服务机构,于2005年8月19日在中国深圳成立,在行业内具有丰富的经验与资源,一直以专业的知识和态度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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