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注册融资租赁公司近有很多朋友会问到融资租赁公司相关问题,比如有什么样的条件、比如该怎样注册等等,下面就这个问题解答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2、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在经济“三期叠加”背景下,融资租赁正在成为新常态里炙手可热的行业。 但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的渗透率不到5%,与发达国家近30%的水平相去甚远。基于此,中民国际租赁(下称中民租赁)董事长蓉日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领域市场空间巨大,竞争较小。
据中民租赁介绍,在2025年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中,中民租赁规模排名第2,利润排名第1。 租赁业务能取得比其他金融业务更好的收益率。蓉表示,核心原因在于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是融资+融物,这不同于银行以融资为主的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赚取的不仅是利差,还包括对资产的管理、对资产残值处置带来的收益,经营性租赁更是如此。如果公司对资产有较好的运营管理能力,那就可以获得更好的收益。但这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很有难度,对团队专业性
要求
极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工作部署,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隐患,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定于5月2日至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要点 (一)排查对象。
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1.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
2.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 3.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4.业务规模短期内以超常规速度增长,风险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的企业。 5.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
6.以工业原材料、贵重金属等限制流通物,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商业地产甚至住宅等作为主要租赁物的企业。 7.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8.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例如面向个人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9.未按
要求
及时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或所填报信息明显存在不实、不准确等情况的企业。 10.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已无法联系的企业。 11.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12.注册资本实到率偏低(不足30%)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到率低但开展业务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 一是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实缴金额、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承租人、租赁物及其权属状况、融资来源及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及逾期率等。 3.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
要求
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3.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4.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6.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7.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8.是否按
要求
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按
要求
及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是否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联合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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